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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 发布日期:2021-02-04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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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泰人社工证〔2020〕1153号

泰州阳鑫船务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张式讯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通过邮政EMS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被退回,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泰人社工证〔2020〕1153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通知内容如下:

张式讯(男,37232419xxxxxxxx37)于2020年10月12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诉其在你单位从事焊工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受伤,我局于2021年01月04日受理。

为保证工伤认定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8号令)第十七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将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单位应对当事人提出的工伤认定请求或反驳当事人的工伤认定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拒绝举证或举证不足以推翻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本局将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二、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三、向本局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也可以提供经本局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四、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双方可协商处理工伤认定争议一案,协商一致后在收到本通知书的十日内报告本局,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工伤认定,如逾期或双方当事人未协商一致,则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交举证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局申请延期举证,经本局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六、请确认你单位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东安社区店铺60号;单位名称:泰州阳鑫船务有限公司;收件人:圣德;联系电话:17705266105。如果有变化请及时告知我局,并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如因你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动且未告知我局而导致文书无法送达的,相关责任由你单位承担。

七、申请人陈述:

张式讯为你单位员工,被安排在泰州市泰东船厂建造沿海浮吊船上工作。2019年10月20日,张式讯打开气割枪开关时引发起火爆炸致张式讯受伤。张式讯经泰州市人民医院、上海长海医院治疗诊断为:特重烧伤(火焰)深二度-三度99%TBSA;呼吸道烧伤;爆炸性气体爆炸伤;面部裂伤;重度吸入性损伤。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地址:泰州市洪泽湖路66号,邮编:225300,联系电话:0523-86606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