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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度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4-03-31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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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执法主体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合规标准
1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对劳动用工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检查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是否使用童工、是否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是否与全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否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和支付带薪年休假、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和农民工工资、是否全员参加社会保险、是否存在高温作业情况以及是否执行高温劳动保护措施和支付高温津贴等情况。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劳动用工管理的情形
2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行政检查《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等对用人单位关于特殊工时工作制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1.用人单位全员参保信息凭证;2.《集体合同审查同意书》;3.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人员名单及岗位情况;4.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人员考勤记录;5.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人员工资支付记录;6.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人员的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书面检查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规定的情形
3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业务情况的行政检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1.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职工工资支付清单、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费发票清单复印件);2.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子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分公司名录;3.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参保人员明细;4.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书面检查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形
4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行政检查《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等对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1. 
集体合同文本;
2. 
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情况,集体协商的简要过程和主要协商事项,此前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等;
3. 
报送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本年度工资调整比例、涉及职工人数以及工资分配制度等情况说明;报送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提供本单位职业危害岗位及在岗人数,对职业危害岗位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等情况说明;报送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提供本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情况说明;
4. 
用人单位、工会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法人单位分支机构报送集体合同审查,应同时报送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
5.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应当注明到会人数、投票表决情况;
6. 
集体协商代表基本情况,包括:集体协商双方首席协商代表任职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首席代表是委托的,需附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集体协商代表姓名及工作岗位;
7. 
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的集体协商记录。
书面检查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情形
5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备案、年度报告和履行有关书面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情况、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和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进行书面报告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书面检查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定的情形
6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对企业年金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企业年金办法》对用人单位是否按年金计划方案缴纳年金的行政检查。书面检查社会保险基数与年金基数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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