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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用工防暑降温提示函
  •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4-07-18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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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用人单位:

当前已进入高温天气频发的盛夏季节,为依法保障劳动者夏季高温期间的劳动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的防暑降温工作提醒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三、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下文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摄氏度(℃)不含本数):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4.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6.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7.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8.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9.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四、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五、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六、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有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七、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认真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它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高温季节安全生产的前提,让我们共同努力,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工作举措,切实维护高温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秩序,努力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告。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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