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5-10-28 17:28
- 浏览次数: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5〕197号)要求,泰州市本级启动2025年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申报工作。请符合条件的单位于2025年12月31日前提交相关材料,逾期视为放弃享受。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24年期间具备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且申请时仍为有效状态的劳务派遣单位(包括依法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二、申请条件
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无历史欠费,审核当月参保状态正常,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严重失信企业不享受稳岗返还。
三、返还标准
劳务派遣单位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参与返还金额计算。
四、资金分配
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属于非派遣自有员工部分(含合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涉及自有员工之外的被派遣劳动者等部分,由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全额享受。
五、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六、申领方式
劳务派遣单位向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要求填报(提供) 相关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实际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登记证书);
3.劳务外包合同(协议)、劳务派遣合同(协议)等能够证明员工用工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4.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申请表及用工企业明细表(附件1、2);
5.劳务派遣单位用工花名册(附件3-5);
6.实际用工单位申请稳岗返还资金委托书(附件6);
7.实际用工单位放弃稳岗返还资金说明(附件7)。
七、资金拨付
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及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用工单位资金划转至对方对公账户,并于收到资金后60日内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资金拨付情况(附件8),同时提供拨付资金、用工单位收款、资金退回等相关凭证材料。无法向用工单位划转资金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收到资金后60日内退回基金。
八、资料备查
劳务派遣单位应妥善保管稳岗返还资金拨付、使用及用工管理(包括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员工工资表等)等资料,不少于五年备查。
九、监督管理
对有以下任一行为的应及时退回相应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年稳岗返还资金申领资格:
1.未按规定将资金全额拨付至用工单位的;
2.未按规定将无法拨付的资金主动退回基金的;
3.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报送或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经办机构提醒后一直未整改的;
4.除上述情形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等手段违规享受稳岗返还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