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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劳动用工风险提示
  •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6-07-30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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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用人单位、广大劳动者:

近期我市持续出现35℃以上高温天气,高温中暑及劳动用工风险明显上升。为深入贯彻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规范高温天气劳动用工秩序,现就高温季节劳动用工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严格执行高温作业分级管控。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二、全面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依法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应当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务派遣工、临时性用工等各类劳动者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高温津贴待遇。

四、加强高温用工监督检查。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持续开展夏季高温天气劳动用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加工制造、物流配送等高温作业集中的行业,以及新业态平台企业用工情况。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工作时间规定、拖欠高温津贴、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列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名单。

请各用人单位切实履行防暑降温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生产作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请广大劳动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发现用工违法行为及时维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咨询和维权热线:0523-12333。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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