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52/2020-05719 分类 就业创业 劳动、人事、监察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0-07-30
文号 时效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泰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 发布日期:2020-08-03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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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泰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 州 市 财 政 局

2020年7月30日

泰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以精准服务为引领,实施岗位援助、信息援助、保障援助,全方位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推动就业援助对象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

第二章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第三条 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三)特困职工家庭的;

(四)残疾的;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

(六)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

(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八)优抚对象家庭的;

(九)军队退役的;

(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

(十一)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三章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

第四条 落实就业服务常住地登记制度,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其他人员在户籍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第五条 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到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或者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及移动端、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进行自助申请。

劳动者申请时必须作出承诺,其所填写的内容和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有虚报冒领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处罚。

第六条 经审核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应同时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基层人社服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及时在《就业创业证》和信息系统上记载,注明认定时间。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二)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第四章 援助措施

第八条 推荐就业岗位。坚持“不挑不拣、七日就业”的服务理念,充分运用就业招聘服务系统,梳理排查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信息,通过走访、电话、微信等方式及时推荐给就业困难人员。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导各类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配置开发就业岗位,优先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面向就业困难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指导服务,引导建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第九条 鼓励企业招用。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支持自主创业。对有自主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提供免费创业培训、项目推荐、专家咨询、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等措施帮助其创业,并提供政策咨询、申报审核、落实政策等“一条龙”服务。

第十一条 落实社保补贴。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鼓励发展扶贫车间、扶贫代工点以及手工编织等居家就业和灵活就业形态,促进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就近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补贴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落实求职创业补贴。开展离校未就业大学生实名制登记服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和就业服务,做好困难大学生就业援助服务。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建档立卡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属于特困人员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第十三条 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实施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对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

第十四条 实施兜底安置。鼓励开发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等公益性岗位,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上均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给予安置,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6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执行。

第十五条 强化失业保障。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适当提高保障水平,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月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根据领金期限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告知其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统筹地区消费物价指数持续上升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告知本人,在《就业创业证》和信息系统上记载注销时间:

(一)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的,或者6个月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及以上(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二)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三)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创业的;

(五)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的;

(七)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八)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就业困难人员精准援助工作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细化措施办法,强化督促检查,确保责任到位、政策到位、服务到位,形成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八条 建立实名数据库。各地要健全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制度,认真实施就业困难人员常住地服务制度和动态管理退出机制。要组织人社基层平台对辖区内的就业困难对象开展政策宣传,鼓励引导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动态完善专门台账和实名制信息数据库,并落实跟踪管理措施,确保就业援助工作针对性强、精准高效。

第十九条 加大资金投入。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资金投入,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扩大支出,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率。

第二十条 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政府网站、主要媒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基层劳动保障宣传栏,全面加强就业援助政策措施宣传,公布就业援助工作热线电话,畅通就业困难人员求助渠道,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细落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项就业援助政策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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