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52/2018-09940 分类 社会保险 劳动、人事、监察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8-09-03
文号 时效
泰州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泰州市人社局
  • 发布日期:2018-09-03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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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近年来,我市逐步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将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参保人每年需要缴纳多少钱?

答:参保人可根据家庭经济能力自行选择缴费标准,市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500元、550元、600元及600元以上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扶贫对象外的缴费困难群体。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需补缴2010年(不含2010年)以前年度的,缴费标准为每年最低1100元、最高6000元,补缴2010年(含2010年)以后年度的,与当年缴费标准一致。

2.政府对参保人有哪些优惠?

答:各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管委会,下同)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市区基础养老金由国家、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各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当年缴费的给予补贴,多缴多补(不含补缴)。选择100元至4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凡享受政府给予的低保人员参保补贴和残疾人参保补贴的,不再享受一般人员参保补贴,政府代缴保险费的低收入人员,可以对应缴费标准享受上述30或60元的补贴。

(1)目前,低保人员经申请可按100元缴费,政府给予100元财政补贴;残疾人员经申请可按100元缴费,政府给予200元财政补贴;低保且残疾人员经申请可按100元缴费,政府给予500元财政补贴。政府代缴保险费的,按代缴费规定执行。(2)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缴费年限为15年,政府每月补145元(以2018年1月基础养老金执行标准(145元)为例,下同),一年为1740元。缴费年限16年的,政府每月补150元,一年为1800元;缴费年限17年的,政府每月补155元,一年为1860元••••••以此类推,缴费年限达40年的,政府每月补270元,一年为3240元。(3)缴纳的保险费到账后的次月起,按省规定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记账利率计息,目前年记账利率为2.6%。

3.领取养老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1)年满60周岁;(2)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如:遗属补助,俗称供养)。(3)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2010年3月2日)满60周岁无需缴费,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

4.养老金如何计算?

(1)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45元。另外,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每超1年,每月增发5元奖励性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所有个人缴纳保费的本息总额除以139后的所得数额(60周岁享受待遇计发系数为139)。

(3)举例:甲某,2018年参保33年,缴费本息共为52820元,60周岁领取养老金的标准为每月615元【①145元(基础养老金)+②90元[奖励性养老金(33-15)×5]+③380元[个人养老金(52820/139)]=615元】

5.参保后死亡有损失吗?

答:没有。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均可享受丧葬补助金,泰州市区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每人1500元,丧葬补助金由政府出资。

6.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2010年3月2日),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2018年可享受每月145元的基础养老金:(1)具有本市城乡居民常住户籍;(2)本人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含退休养老金、遗属补助等)的。

城乡居保制度实施前,已按相关规定享受高龄补贴的人员改按现行规定执行,2018年1月起每人每月享受145元的基础养老金。

7.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一)一般人员为:(1)初次参保人员应到所在的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起交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后凭身份证到邮储银行或邮政储蓄所、村(社区)一体机或“四个不出村”网点按标准缴纳相关保费(一般由参保人自主选择对应标准),并取得有效缴费凭证。(2)已参保,次年继续缴费人员,凭身份证直接到各邮政银行网点(邮政所)、村(社区)一体机或村“四个不出村”服务点选择当年标准缴费。(3)到达领取待遇年龄申领养老金人员,应及时向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由其帮助办理领取手续,街道(镇)统一办理领取手续。

(二)残疾人等参保凭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证、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手续,每年3月15日或9月15日前到户籍所在村(社区)按要求填写《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并携带身份证复印件,经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和民政科复审,劳动保障服务所录入信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符合参保条件的,可参保缴费,以后每年的续缴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仍需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手续向社区(村)、街道(镇)申报,特殊情况到市社保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窗口办理确认缴费标准手续。扶贫人员按扶贫规定办理。

8.年龄满60周岁老年居民(非缴费人员)如何领取基础养老金?

答:符合条件的老年居民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填写《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申领表》,经所在村(社区)初审并公示10天无异议后,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复审,每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资料报市社保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对不符合条件的,将退回申报资料;符合条件的录入信息系统,办理银行卡,由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代为领取银行卡,并负责发放给享受待遇人员。

9.特别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1)2010年3月2日前,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本人无需缴费,符合文件相关规定,只享受基础养老金。

(2)2010年3月2日,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必须按文件规定参保缴费,可以向前补缴,但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3)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人员,除死亡或出国定居外,一律不得退保。

(4)任何人不得重复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含遗属补助)。

(5)参保人参保后,应正常缴费,跨年补缴的,一律不享受政府补贴。

10、已经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又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一经发现,立即停发其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待遇,依法追回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追究重复领取待遇人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省等有新规定重复领取项目的按新规定执行。

对政策如有不清楚的可拨打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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