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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24-01-31 14:25 浏览次数:

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一)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批准的培训班、研修班学习,每天可认定 8 学时;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每天可认定 8 学时;没有明确授课时数只有授课天数的培训学习,按每天 4 学时认定。

(二)网络课件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省级、设区市级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提供(或认可)的网络课件学习,按课件标定的学时数进行认定。

(三)国内学术会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举办的本专业领域学术会议认定 10 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 字以内另加 20学时,2000 字以上另加 30 学时。参加省、部级学术会议认定 8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 字以内另加 15 学时,2000 字以上另加25 学时。

(四)教学授课。专业技术人员应邀讲授专业科目继续教育课程,按实际授课时数的 2 倍认定学时;讲授学术报告或讲座按实际学时数的 3 倍认定学时。

(五)境外培训和学术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与专业相关境外培训或境外学术活动的,按实际培训或学术活动天数(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每天可认定 8学时,每次最多认定 30 学时;参加境外培训或境外学术活动时间在 3-6 个月的,最多认定 60学时;参加境外培训或境外学术活动时间在 6个月以上的,最多认定90 学时。

(六)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职) 业资格、职业水平考试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职业水平考试(含职称英语、职称计算机考试 )合格者,当年度每通过一门科目考试,可认定 30 学时。

(七)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合格者,高级认定30学时,中级认定20 学时,初级认定10学时。

(八)非脱产学历(学位)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凡考试考核合格,当年度每门课程可登记认定20个学时。

(九)发表论文、著作。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在国内统一刊号(CN) 报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每篇论文认定 30 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认定 30 学时,其他作者每人认定 10 学时。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公开出版专业著作的,每本著作认定 70 学时;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专业著作第一作者认定 60 学时,其他作者每人认定 40 学时。同一论文或著作多处发表或出版,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登记。

(十) 承担课题、项目。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国家级、省级、设区市级课题研究或项目开发并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或项目的主持人分别认定 50 学时、40 学时、30 学时,其他主要完成人(前4名)分别认定 40 学时、30 学时、20 学时,其他参与人员认定10 学时。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其他课题研究或项目开发并结项的,主持人和其他主要完成人 (前 4名)认定 10 学时。

(十一)服务基层活动。经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批准,参加各类对口支援、结对帮带和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每天可认定 8学时,每次活动最多认定 20 学时。

(十二)用人单位组织并考核的自学。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并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档案并明确具体学时,每天不超过 8 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 30 学时用人单位未建立学习档案的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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