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17-04-13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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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有关人事管理事项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7〕131号
各市(区)委组织部、泰州医药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州医药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规范离岗创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富民的意见(试行)》(泰发〔2017〕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461号)精神,现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校、科研院所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和省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合同(协议)后,持科研项目和成果可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
二、离岗创业人员的人事关系、基本待遇等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离岗期限与人事关系问题。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期一般不超过5年,原则上在同一单位只能申请一次,单位在离岗期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在离岗期内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担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双肩挑”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离岗手续时应分别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离岗人员占用的编制在其离岗期内冻结使用。
(二)工资和社会保险问题。单位在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内应停发其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中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缴纳,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缴纳。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期间作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并连续计算工龄。所在企业应当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所在企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离岗创业人员等同为在岗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和转化成果,作为其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管理问题。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的年度考核由原单位根据所在企业出具的评价意见进行,除出现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可定为合格等次,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标准。单位应根据离岗人员实际,建立相应的联系管理办法,并依据此办法对离岗创业人员实施管理。离岗创业人员应定期向单位汇报有关情况,保持经常性联系。
(五)离岗期满人事关系处理问题。离岗创业人员在其离岗期满前,本人要求回单位工作的,单位应在经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后,恢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若无空缺岗位,可暂超岗位聘用,今后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满时,也可提出办理辞聘辞职手续继续创业。对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满时既不办理辞聘辞职手续、又不回单位工作的,单位应按照聘用制度或辞退制度为其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辞退手续,并按规定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三、申请离岗创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提出申请。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科研项目和成果说明。
2﹒所在单位审核。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作出同意的意见。
3﹒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根据所在单位意见,对申请离岗创业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应予以批准。
4﹒签订合同(协议)。单位与离岗人员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有关离岗创业的合同(协议),就离岗创业期限、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予以约定。
5﹒审核备案。主管部门携带《泰州市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等相关材料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四、离岗创业人员创业期间或期满需要返回原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提出申请。本人提前3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审核。所在单位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办理有关岗位聘用手续。
3﹒主管部门批准。所在单位将返岗人员岗位聘用手续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4﹒办理备案手续。主管部门将返岗人员岗位聘用材料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五、单位应在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离岗创业。同时,要注意把握政策,严格审核,完善管理办法,加强规范管理,防止出现新的“吃空饷”等问题。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如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
中共泰州市委组织部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