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4-10-3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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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31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333号)。
二、申请对象
2023年期间具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且申请时仍为有效状态的劳务派遣单位(包括依法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三、享受条件
1.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无历史欠费,审核当月参保状态正常;
2.2023年度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裁员率以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自有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为整体计算。
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不符合产业发展及环保政策企业不享受稳岗返还。
四、返还标准
劳务派遣单位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参与返还金额计算。
五、资金分配
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属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由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全额享受。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计为自有员工。
六、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七、申领方式
劳务派遣单位向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要求填报(提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实际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用工企业明细表、用工花名册、劳务外包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等能够证明员工用工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八、资金拨付
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及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用工单位资金划转至对方对公账户,并于收到资金后60日内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资金拨付情况,同时提供拨付资金、用工单位收款、资金退回等相关凭证材料。无法向用工单位划转资金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收到资金后60日内退回基金。
九、资料备查
劳务派遣单位应妥善保管稳岗返还资金拨付、使用及用工管理(包括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员工工资表等)等资料,不少于五年备查。
十、监督管理
有以下任一行为的应及时退回相应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年稳岗返还资金申领资格:
1.未按规定将资金全额拨付至用工单位的;
2.未按规定将无法拨付的资金主动退回基金的;
3.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报送或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经办机构提醒后一直未整改的;
4.除上述情形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等手段违规享受稳岗返还的情况。
十一、申请期限
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请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及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视为放弃享受。
泰州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区划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市本级 |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裙楼一楼(洪泽湖路66号) | 86606527 |
靖江市 | 靖江市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人民中路123号) | 80292133 80292978 |
泰兴市 | 泰兴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一楼14号窗口(大庆中路50号) | 80730253 |
兴化市 | 兴化市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昭阳街道楚水路43号) | 83203380 83242014 |
姜堰区 | 姜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上海路1号行政大楼2号楼) | 88212497 |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 |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港城路34号) | 89690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