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32/2024-344257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4-01-19
文号 泰人社发〔2024〕21号 时效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4-01-29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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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4号)要求,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泰州市区(海陵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执行省确定的一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2280元调整至2490元;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执行省确定的二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2070元调整至22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泰州市区(海陵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执行省确定的一类地区标准,由原来的22元调整至24元;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执行省确定的二类地区标准,由原来的20元调整至22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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