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32/2023-343666 | 分类 | 政策文件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3-11-22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日期:2023-12-08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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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背景
2020年1月,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同步出台配套政策《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1号),明确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政策、浮动费率政策和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缴费政策。原《办法》政策条款虽然在统一全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时代制约,部分条款已经不足以覆盖新形势下的新情况,需要作相应的修订。修订《办法》是适应实践的发展,有利于加快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实现基金长期平稳运行,确保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政策落地的关键一招。建立浮动费率制度,利用经济杠杆促进用人单位注重工伤预防工作,是避免、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办法》主要政策要点
《办法》共20条,保留了2020年苏人社规1号文中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影响因素等条款,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费率标准及调整政策、劳务派遣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参保费率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保留了2020年《办法》中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执行国家规定的费率标准。
(二)细化了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缴费政策及浮动标准。《办法》明确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根据各地区上一年度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比确定,考虑到近些年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赤字较为严重,对于地区工程建设项目收支比不同的情况,《办法》由低到高依次为一档至四档确定2024年收支比例,其对应的缴费比例分别为参保项目或标段的工程总造价的0.9‰、1.5‰、2.5‰、3‰。
(三) 细化了劳务派遣单位参保费率规定。保留原《办法》中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缴费费率的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的,按第八类行业(最高)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针对现实中存在跨地区劳动派遣较多的情况,细化了相关规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明确了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时间。《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每两年浮动调整一次,首次调整时间为2025年1月1日。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费率每一年调整一次,首次调整时间为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