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图书资料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图书资料专业馆员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掌握图书资料及其它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了解当代图书资料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能参与科研课题研究和独立完成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取得较好的业绩;能对自己的工作经验和业务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市各类、各级图书、资料、信息部门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馆员资格。
1、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5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非个人原因至今未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专业技术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或代为管理部门核实后可直接申报。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古汉语)要求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免试:
1、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以上;
2、公派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3、市(区)人事部门核实认可的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截止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上年底,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取得合格证书,或参加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2、计算机专业大专毕业以上;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4、截止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上年底,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上述考试,成绩不作硬性要求(提供市人事部门出具的考试成绩证明)。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课时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文献信息开发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文献信息开发选题、内容分析和实际开发,在一些重要专题开发中发挥骨干作用。
2、参与文献信息编辑工作,撰写提要、文摘、题录或进行内容标引。
3、熟悉信息产品的营销策略和手段,承担文献信息开发成果的推广任务。
(二)在文献采编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藏书和出版发行情况,参与制定、修订文献采编工作规章或文献分编业务工作细则。
2、熟悉分类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熟悉分编工作全过程,在文献着录和标引工作中起骨干作用。
3、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文献着录和外来书目资料的套录工作。
(三)在读者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借阅服务工作,胜任一般性参考咨询服务。
2、进行流通统计分析和阅读倾向调查,定期提交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
3、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流通业务管理,指导读者进行书目检索。
(四)在自动化管理和网络技术开发与应用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本部门技术工作计划、具体工作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
2、了解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网络等技术,并熟练运用其中1至2项技能。
3、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承担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等。
(五)在图书资料专业其它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比照以上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县)处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重大服务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2项。
(三)独立编写本岗位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并被采纳应用。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和在市级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或在市级学术研讨会上交流论文或获奖2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确有真才实学,业绩卓著,学术或技术上有一定的突破,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但取得图书资料专业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或学位),取得图书资料专业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凡破格申报者,除必须符合第二章第三、五、六、七条规定的要求外,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必须“合格”等次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优秀服务成果奖获得者。
3、市(厅)级以上重大活动组织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撰写或编辑学术著作1部(前5名)。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对口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系统接受所从事专业基础专业理论培训或通过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业理论测试(答辩)后,可以申报所从事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 符合第二章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直接申报人员,其业绩成果、论文要求等,原则上应是申报前四年取得的。
第十五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三、四(或十一、十二)、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图书资料专业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表格样式等见附录。
第六章 附 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考试合格证书或相关证明。
7、对照第六条,提交考试合格证书或相关证明。
8、对照第七条,提交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10、对照第九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1、对照第十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专业论文及实例材料等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所有材料必须按中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骨干:在工作中担任第一或第二任务的。
5、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6、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7、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8、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9、了解:知其大意。
10、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总结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情况,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1、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12、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着或译着。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3、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6个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4、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性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和(或)CN刊号。
15、宣读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6、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类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期刊必须注有ISSN和(或)CN刊号。
17、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8、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9、国家(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20、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组织召集的学术会议。
21、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组织召集的学术会议。
22、省、部级奖项:指由中央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设立的奖项。
23、市级奖项:指由省直辖市、市委或市政府各部、局及市级专业协会设立的奖项。
24、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着或译着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着字数必须在10万字以上。
25、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着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6、科技成果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奖励项目。
27、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
28、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科成果奖、星火奖、火炬奖等相应奖项。
29、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30、课题负责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所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2、本条件所规定的著作、论着、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资历计算方法:从取得助理馆员资格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中评委会专家评定。
7、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8、本条件所指“经(省以上、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程序可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有关成绩(水平)考核“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规定的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3-5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综合评价的结论并填入“鉴定表”。
(4)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并填入“鉴定表”。
泰州市群众文化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群众文化专业馆员须掌握文艺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群众文化工作规律、规程与方法;具有组织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的实践经验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基本功扎实,取得较好的创作、辅导和研究工作业绩,并在市以上评奖中获奖,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市专职从事群众文化专业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学术(艺术)研究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馆员资格。
1、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5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非个人原因至今未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专业技术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或代为管理部门核实后可直接申报。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取得合格证书,或参加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2、计算机专业大专毕业以上;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4、截止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上年底,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上述考试,成绩不作硬性要求(提供市人事部门出具的考试成绩证明)。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课时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一定的文艺基础理论和一门相关的专业知识,能对自己的研究、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后,申报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2项:
(一)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群众文化活动3项以上。
(二)辅导业余文艺骨干10名以上,或组织培训教学活动10次以上,培训人数150人次以上(单位证明,所在地主管部门认可)。
(三)组建和辅导业余艺术团队1个,并每年为基层演出不少于12场。
(四)参与群众文化期刊的编撰和出版、发行工作。
(五)独立和联合创作一定数量的作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创作中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1部和小型作品4部,或小型作品8部,并参加市(区)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文艺汇演或在市(区)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作品。
2、创作美术、书法、摄影作品20件以上,并参加市(区)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展览或在市(区)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作品。
(六)参与完成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项目1项以上。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县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创、辅导(导演)的文艺作品或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下列奖项之一:
1、省级一等奖1次、或二、三等奖各一次或三等奖3次。
2、省级三等奖和市级一等奖各1次。
3、省级三等奖1次和市级二等奖各2次。
4、市级二等奖2次和县级一、二等奖各1次。
5、市级三等奖3次和县级一等奖4次。
(三)参与先进文化乡镇建设,并获得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命名表彰。
(四)独立编写并被市级以上同行推广采用的初级培训教材15万字以上。
(五)主要参与完成2个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的发掘、建立工作,并获得省文化主管部门正式命名。
第十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合作撰写的学术专着1部。
(二)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独立撰写学术论文、专题调查报告或2千字以上的专业文章1篇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论文研讨会上宣读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或2千字以上的专业文章1篇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论述研讨会上宣读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厅)以上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2篇和提交未公开发表的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五)参与市级以上学术(艺术)研究项目1项,撰写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成绩显著,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但取得群众文化专业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或学位),取得群众文化专业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破格申报,但不得双破。
破格申报者,除符合第二章第三、五、六条规定的要求外,年度考核必须“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创、辅导(导演)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奖1部或省(部)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对口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系统接受所从事专业基础专业理论培训或通过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业理论测试(答辩)后,可以申报所从事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 符合第二章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直接申报人员,其业绩成果、论文要求等,原则上应是申报前四年取得的。
第十五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三、四(或十一、十二)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群众文化专业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表格样式等见附录。
第六章 附 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资格证书、任职聘书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考试合格证书或人事部门证明材料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8、对照第八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九条,必须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十条,提交规定要求的论文、著作及成果(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辅导、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0、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11、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着或译着。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2、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6个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3、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和(或)CN刊号。
14、宣读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需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5、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ISSN和(或)CN刊号。
16、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各厅(局)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7、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8、国家(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19、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0、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1、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着或译着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并实署其名,个人承担的编着字数必须在10万字以上。
22、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并实署其名,参与编着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3、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科技项目奖等奖励项目。
24国家级奖:指国家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或文联颁发的“编纂成果奖”、“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蒲公英奖”等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25、省级奖:指省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或文联颁发的“艺术节奖”、“省五个一工程奖”、“五星工程奖”、“全省群众文艺汇演调演”、“全省群众美术、书法、摄影大赛”等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26、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理论研究、专题调查、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各级政府项目、专业学会项目、合作项目、自行规划项目等。
27、科技成果获奖者:指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8、主要完成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逐一写出评估意见。
29、课题负责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资格标准”所指专业理论知识,可通过统一组织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
2、本条件中凡是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3、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4、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着、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5、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6、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7、资历计算方法:从取得助理馆员资格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泰州市艺术系列各专业中级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艺术专业中级职称人员须具有较好的文化修养、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生活积累,能熟练掌握本专业技巧,基本功扎实,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一定水平的理论文章或专业体会;具有指导本专业初级人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市专业艺术单位中,专职从事艺术生产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学位)、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四条 学历(学位)、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演员:
(一)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四级演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四级演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中专毕业的戏曲、曲艺演员,取得四级演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中专毕业的舞蹈、杂技、武戏演员,取得四级演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演奏员:
(一)硕士学位,从事演奏工作2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四级演奏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中专毕业学历(学位),取得四级演奏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作曲:
(一)硕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四级作曲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中专毕业学历(学位),取得四级作曲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指挥: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四级指挥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编剧:
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四级编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导演(编导):
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四级导演(编导)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美术:
(一)硕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学位)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美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美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中专毕业,取得美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舞美设计:
(一)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学位)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四级舞美设计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舞台技师:
(一)硕士学位,从事舞台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双学士学位,取得舞台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舞台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舞台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取得舞台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取得(演员、演奏员、作曲、指挥、导演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非个人原因至今未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专业技术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或代为管理部门核实后可直接申报。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取得合格证书,或参加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2、计算机专业大专毕业以上;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4、截止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上年底,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上述考试,成绩不作硬性要求(提供市人事部门出具的考试成绩证明)。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课时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专业技术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
演员:
(一)长期从事表演专业和舞台实践,熟练掌握本专业表演技巧。
(二)积极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表演任务,在演出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在新创作的剧(节)目中担任演员,出色地完成4部以上表演任务,每部演出必须在10场以上。
演奏员:
(一)熟练掌握演奏技巧,能较好地理解作品风格内涵及指挥的意图并付诸实践,识较好。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交给的演出任务,每年完成演出50场以上。
(三)胜任剧(节、曲)目演奏(伴奏)工作,在省或市本专业同行中有一定的影响。
作曲:
(一)熟练掌握作曲技巧,能独立作曲,圆满完成本单位交给的作曲任务。
(二)独立或联合创作大型1部或中型2部或中型1部和小型4部以上新作品,上述作品各演出3场以上,或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
指挥:
(一)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艺术造诣和指挥技巧,能够担任各种风格、题材的指挥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交给的演出任务,在演出中发挥主导作用,每年完成演出场次50场以上。
编剧:
(一)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创作技巧,有独立编剧的能力。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编剧任务。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创作大型剧目1部或4部中小型作品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每部作品演出不少于5场。
导演(编导):
(一)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导演(编导)技巧,有独立导演(编导)能力。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导演(编导)任务。
(三)在新剧(节)目的排演中,独立或联合导演(编导)大中小型剧(节)目各1部,或中小型剧(节)目2部以上,其中有2部公开演出。
美术:
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创作技巧,有独立创作能力并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至少发表一件美术作品,有一件以上的美术作品被市级以上的主管部门收藏。
舞美设计:
(一)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舞美设计技巧,有一定的独立设计能力。
(二)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舞美专项设计任务。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制作完成大型新剧目1台以上,或中小型剧目4部以上,或大中型文艺晚会3台以上。
舞台技师:
熟练地掌握舞台工作规律,能在不同的舞台条件下完成演出任务。能发现和解决演出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任舞台技术员期间,能较好地完成4台以上剧(节)目舞台技术工作。
第八条 专业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演员:
(一)在剧(节)目中担任的重要角色,获省级表演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二)在剧(节)目中担任的重要角色,获市级表演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
(三)担任重要角色的2部中型或4部小型剧(节)目,共演出40场以上,产生较好的社会影响,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受到观众欢迎和专家好评。
(四)在剧(节)目演出中,参与演出的剧目中获省级集体奖1次以上。
演奏员:
(一)担任演奏的作品获省级二等以上奖1部或三等奖2部(包括集体奖)。
(二)担任演奏的作品获市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包括集体奖)。
作曲: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作曲奖1部以上。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创作的新作品,获市级以上奖项2次以上。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创作的新作品,有2部公开演出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指挥:
(一)担任指挥的中型以上新作品,获国家级奖项。
(二)担任指挥的作品,获省级奖项1次或市级奖项2次以上。
(三)指挥名曲累计50套,或指挥知名戏曲、歌舞表演团体音乐伴奏50部(套),其中大型作品10部以上。
编剧: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编剧奖1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创作的新作品,获市级编剧一等奖2次以上。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创作的新作品中,有1部公开演出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导演(编导):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导演(编导)的新剧(节)目,获省级导演(编导)奖1部。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导演(编导)的新剧(节)目,获市级导演(编导)以上奖2次。
(三)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导演(编导)的大型新剧(节)目,有1部公开演出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美术:
(一)独立创作的绘画书法篆刻作品入选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或省美术家协会、省书法家协会主办的省级美术、书法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
(二)独立创作的绘画书法篆刻作品,入选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或市级美术家协会、市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市级美术、书法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其中1次获奖。
舞美设计: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完成的中小型剧目的舞美设计,获省级舞美设计单项奖1台。
(二)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完成的中小型剧目的舞美设计,获市级舞美设计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
舞台技师:
(一)担任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奖1台。
(二)担任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市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
(三)担任舞台技术工作剧(节)目,获省级以上综合奖2台或市级综合奖3台。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演员、演奏员:
取得助理专业技术资格后,独立撰写并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总结本专业创作经验文章2篇以上。
作曲:
取得助理专业技术资格后,独立撰写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
指挥:
取得助理专业技术资格后,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撰写并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编剧、导演(编导)、舞美设计、舞台技师:
取得助理专业技术资格后,独立撰写并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美术:
取得助理专业技术资格后,独立撰写并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
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专业上有很大进步,虽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或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不得双破)申报:
演员:
1、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四级演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舞蹈、杂技、武戏演员为4年以上);
2、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四级演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舞蹈、杂技、武戏演员为2年以上)。
演奏员:
1、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四级演奏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四级演奏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作曲:
1、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四级作曲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四级作曲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指挥:
1、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四级指挥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四级指挥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编剧:
1、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四级编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导演(编导):
1、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四级导演(编导)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美术:
1、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美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2、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美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舞美设计:
1、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四级舞美设计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四级舞美设计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舞台技师:
1、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舞台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具备规定学历,取得舞台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凡破格申报者,除必须符合第二章第三、五条规定的要求外,年度考核必须“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一条 破格评审条件
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专业优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演员:
1、在剧(节)目中担任的重要角色,获省级表演一等奖1次或表演二等奖2次或三等奖3次;
2、在剧(节)目中担任的重要角色,获市级表演一等奖3次或二等奖4次,或一等奖2次和二等奖2次;
演奏员:
1、担任演奏的作品获省级二等以上奖2部或三等奖3部。
2、担任演奏的作品获市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作曲: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作曲奖2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剧目,获市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剧目中,有3部公开演出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指挥:
1、担任指挥的作品,获省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指挥曲目累计50套,或指挥知名戏曲、歌舞表演团体音乐伴奏累计50部(套),其中大型作品15部以上。
编剧: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剧目,获省级编剧奖1部,市编剧一等奖1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剧目,获省级编剧一等奖2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剧目,有2部公开演出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与较好的经济效益。
导演(编导):
1、独立完成或联合(排名第一)的新剧(节)目,获省级导演(编导)奖1部,或市级导演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新剧(节)目,获市级导演(编导)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或一等奖1部二等奖2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剧(节)目,有2部公开演出并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美术:
1、独立创作的绘画书法篆刻作品参加由省文化主管部门或省美术家协会、省书法家协会主办的省级美术、书法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其中1次获铜奖。
2、独立创作的绘画书法篆刻作品入选由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或市级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市级美术、书法作品展览3次,其中1次获银奖;或2次,其中1次获金奖。
舞美设计:
1、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完成的中小型剧目的舞美设计,获省级舞美设计二等以上单项奖1台。
2、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完成的中小型剧目的舞美设计,获市级舞美设计一等奖2台或一等奖1台和二等奖1台或二等奖3台。
舞台技师:
1、担任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二等以上奖1台。
2、担任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市级一等奖2台或一等奖1台和二等奖1台或二等奖3台。
3、担任舞台技术工作的剧(节)目,获省级以上综合奖3台或市级综合奖4台。
(二)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演员、演奏员、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舞美设计、舞台技师:
1、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独立撰写并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含省级刊物1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对口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系统接受所从事专业基础专业理论培训或通过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业理论测试(答辩)后,可以申报所从事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二条 符合第二章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直接申报人员,其业绩成果、论文要求等,原则上应是申报前四年取得的。
第十三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三、四(或十、十一)、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艺术专业中级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表格样式等见附录。
附 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评审表”),一式三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条件要求提交的材料)。
3、对照条件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4、对照条件第三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需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6、对照第五、六条,提交计算机考核合格证(或证明)和人事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七条规定条件,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并提交由单位负责考核考查的有关证明材料。
8、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一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查新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三位以上同行的审查鉴定意见)。
9、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10、对照第十条,提交规定要求的学历或资格和论文、著作及成果(原件)。具体提交材料参照上述第四、七、八条要求。
11、凡已实施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管理的专业,申报时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证书。
以上提交的材料必须按中评委会要求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骨干:在工作中担任第一或第二任务的。
5、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6、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7、基本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8、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9、了解:知其大意。
10、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1、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在任职期间解决专业技术问题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任现职期间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12、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着或译着。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诊疗常规等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30万字以上。
13、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个方面。论文必须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4、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5、宣读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需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6、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7、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
18、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
19、国家(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20、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1、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2、国家级奖项:指由党中央或中央政府各部委及国家各专业协会设立奖项。
23、省级奖项:指由省委或省政府各厅、局及省给各专业协会设立的奖项。
24、市级奖项:指由省直辖市、市委或市政府各部、局及市级专业协会设立的奖项。
25、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着字数必须在10万字以上。
26、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着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7、科技成果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奖励项目。
28、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
29、科技成果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30、主要完成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逐一写出评估意见。
31、课题负责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资格标准”所指专业理论知识,可经通过统一组织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
2、本条件中凡是规定的学历(学位)、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学位)、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五年以上含五年,一项以上含一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3、本条件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
4、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5、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着、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6、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7、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8、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取得助理专业技术资格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9、本条件所指技术操作考核一般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
10、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需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11、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中评委及专业学科组评定。
12、本条件所指“推广新技术、新项目”,经市(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按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新技术、新项目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五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结果填入“鉴定表”;
(4)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并填入“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