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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公证专业三级公证员资格条件(试行)
发布日期:2007-12-26 09:44 浏览次数:

泰州市公证专业三级公证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能提出对公证业务有指导意义的公证专业理论研究课题,并能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论文或论著;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公证事项,解决公证业务中较疑难的问题;基本掌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公证员资格并从事公证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后,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 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下列学历、资历,可申报三级公证员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学位)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二)符合以下学历,取得公证员资格,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三级公证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

    3、公派出国,出国前通过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4、截止申报前一年底,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四级公证员。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核),取得合格证书;或参加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2、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学位);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4、截止申报前一年底,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四级公证员,其职称计算机(信息化素质)考核的成绩不作合格要求,但必须提供由人事考试部门出具的参加考核的成绩证明。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以及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它学科知识;

 (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其它学科专业理论水平,能提出公证专业理论研究课题,并能发表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等。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公证事项,解决公证业务中的较疑难问题,工作成绩较显著;

 (二)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后的卷宗规范整洁,收集材料齐全,装订顺序符合归档要求;

 (三)办证质量较好,无明显错误。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公证某项业务创造过成功有效的办法、经验,被市(区)级以上公证业务管理部门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由市级以上公证员协会书面认定);

 (二)办理过在市(区)级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公证事务,并受到市(区)级以上公证业务管理部门好评(由市级以上公证员协会书面认定);

 (三)应邀参加市级以上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或宣读;

 (四)获得市(区)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公证员称号者;

 (五)因公证业务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区)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市级以上公证员协会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公证或其他法律方面的论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公证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发表公证专业论文1篇,并在市(区)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公证业务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后,业绩显著,在市级公证行业有一定影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三级公证员资格:

 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凡破格申报者,除必须符合第二章第三、七条规定的要求外,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后各年度考核等次必须在“合格(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后,除具备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区)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公证员称号者;

 (二)因公证业务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区)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市级以上公证员协会表彰奖励;

 (三)主持或主办在市(区)级以上公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较疑难、复杂的公证事务2件以上(由市级以上公证员协会书面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三级公证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彩色相片2张(免冠大一寸)。

    2、“江苏省申报三级公证员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15份。

    3、提交公证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4、对照条件第三条,将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处。

  5、对照条件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6、对照条件第五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材料。

   

  7、对照条件第六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 有效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8、对照条件第七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9、对照条件第八条、第九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及国内民事、经济、涉外民事、经济等公证业务卷宗各1份。同时,将本人专业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处,并经市司法局职称办核实确认。

    10、对照条件第十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成果证明(包括卷宗及与之相对应的材料)。

    11、对照条件第十一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专业文章原件。

    12、对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提交规定要求的卷宗材料、成果、奖励证书及有关破格证明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所有提交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复杂:指某一事项头绪多而繁杂。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精通: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4、系统掌握:充分理解,较好的应用。

    5、掌握:明其意,并能应用。

    6、著作:指取得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7、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2000字以上。

    8、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 800字以上。

    9、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

    10、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统一刊号。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所提“市”指地级市,不含县级市;所提“市(区)”指县级市(区)。

    3、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4、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5、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6、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被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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