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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统计专业高级统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发布日期:2008-05-13 15:59 浏览次数:

江苏省统计专业高级统计师

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条件

    系统掌握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及相关领域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熟悉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能够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工作业绩显著;能够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经济发展、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提出对管理决策层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建议;开展统计科学理论研究,发表、出版或撰写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统计论文、著作或统计分析报告;有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指导统计师工作的能力;具备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依法统计,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统计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统计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统计师资格4年以上,且在大、中型企业的综合统计岗位上担任主管职务2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统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得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统计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统计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规章,熟悉统计制度、方法、规定。

  (三)了解国内外统计专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统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省级1项以上或市(厅、局)级2项以上较大规模统计调查的调查方案,并付诸实施。

    (二)组织实施省级1项以上或市级2项以上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或在县级机构、大中型企业主持并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统计调查3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编辑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数据汇编等统计资料3本以上。

    (四)独立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过上级部门下达的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2项以上社会、经济、统计课题研究,并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五)担任大、中型企业总统计师或综合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在统计管理中取得特别显著成绩(由本企业出具书面推荐意见,经省辖市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职称部门核准)。

  (六)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中系统地讲授过1门统计专业课程(要求有备课笔记,授课在60课时以上)或编写统计干部培训讲义5万字以上并被采用。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统计师资格后,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任务,工作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组织和指导本单位、本专业的工作中,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统计方法、规章制度,在统计岗位工作上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并得到推广。

  (二)出色完成各项任务,使本单位、本专业的工作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的奖励,或个人获市政府及以上或统计系统、行业系统的先进表彰。

  (三)被评为县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独立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所设计的统计调查方案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而被有关部门采纳,或对上级部门的调查方案作出合理建议而被采纳。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组织实施的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取得较好效果,获得上级部门的表彰。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设计和编辑出版本专业、本地区或本部门大型统计资料汇编,获得较好评价。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其课题研究成果或统计分析报告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二等奖以上奖项2项;或得到上级部门领导认为有重要价值的批示;或所提供的建议被采纳后为单位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

 第九条 著作、论文和统计分析要求

    取得统计师资格后,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统计分析报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主编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参编专业著作1部以上,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研讨会议上交流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1篇以上或在市厅级专业研讨会议上宣读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2篇以上。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1篇以上,以及撰写对本单位以上决策管理层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统计分析报告2篇以上(须有法人单位负责人签批意见)。

(六)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1篇以上,并撰写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3篇以上(须有副高级以上资格的专家鉴定意见,3篇文章的鉴定意见不得出自同一专家)。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有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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