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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试行《泰州市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行)》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0-05-27 17:50 浏览次数:

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同意试行《泰州市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行)》的批复

泰职办字〔2006〕2号

市史志档案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泰州市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行)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从今年起试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请按新的规定进行修订。

  附件:泰州市档案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泰州市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和科研工作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和科研难题,取得较好的专业工作业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与学习的能力;能应用外语(或古汉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专业学术活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各类档案业务工作和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年度考核等次在合格(称职)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馆员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非个人原因至今未初定助理馆员资格,且符合专业技术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或代为管理部门核实后可直接申报。

  (3)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获得本专业大专专业证书,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获得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者,经考核合格(称职),可初定档案专业馆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古汉语)要求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以上;

  2.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3.市(区)人事部门认可的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4.截止申报上一年底,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计算机专业大专毕业以上;

  2.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3.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5.截止申报的上一年底,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上述考试,成绩不作硬性要求(提供市人事部门出具的考试成绩证明)。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2.熟悉本专业岗位工作标准的基本内容,并能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应用;

  3.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4.了解相关学科知识和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动态。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独立完成档案业务管理岗位的工作;

  2.熟悉馆(室)藏档案的内容和成份,根据利用者或社会需要较好地编制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检索工具;

  3.能够进行档案史料摘编、著录标引,提供有效咨询服务;

  4.能够熟练运用文档一体化通用管理软件或其他档案管理软件(数据符合DB32/505-2002标准)进行档案管理。

  5.根据档案工作发展的基本情况,有效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或能够讲授一门档案专业课程或具有对立卷人员进行培训的能力;

  6.撰写过档案管理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办法等。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档案信息开发利用课题1项以上;

  2.独立完成的论文或主要参与完成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等,获市以上档案学会奖励;

  3.市(厅)级以上研究课题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4.因从事档案工作成绩显著被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所在单位档案工作等级认定达市级以上标准,本人是经单位所在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主要贡献者;

  5.独立编写本单位(部门)的档案工作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并付诸实施,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附可供考核的材料);

  6.独立完成档案文献的编纂工作,成果在10万字以上;

  7.履行岗位职责业绩显著,为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骨干(附具体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撰写本专业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过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4.在县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过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市级以上1篇);

  5.独立编写过有一定水平的技术总结、专业研究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学术技术能力及其业绩成果突出,确有真才实学,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中专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10年以上或高中(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助理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3年以上。

  凡破格申报者,除必须符合第二章第三、五、六、七条规定的要求外,取得助理馆员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等次必须合格(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的表彰;

  3.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档案工作等级认定达到省一级以上标准的主要贡献者(须提供表彰证书及相关的原始达标资料);

  4.收集、征集、抢救珍贵历史档案文献或在档案专业工作中和现代化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须提供表彰证书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符合第二章第三、七条要求,学术技术创新能力超常、业绩成果特别突出,且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档案工作等级认定达江苏省特二级以上标准的主要贡献者(须提供表彰证书及相关的原始达标资料),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等规定的限制,申报评审馆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对口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系统接受所从事专业基础专业理论培训或通过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业理论测试(答辩)后,可以申报所从事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符合第二章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的直接申报人员,其工作业绩成果、论文要求,原则上应是申报前4年取得的。

  第十七条 原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转评为档案专业助理馆员资格的,其助理级资历可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 申报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或十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九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录

  一、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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