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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从事本专业生产、技术和科研工作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在所从事的技术工作中有所创新并取得一定成果;结合工作实际发表、出版具有一定本专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交通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与学习的能力;能应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专业学术活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
(一)全市从事道路与桥梁工程中的规划、勘察、设计、审核、标准和定额及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试验检测、施工、监理、养护、交通环境工程的设计与治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全市从事汽车运输生产组织管理、汽车运用与维修、科研与技术开发、车辆技术改造、车辆检测、筑养路机械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全市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中的规划、勘察、设计、标准和定额及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施工、监理、维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全市从事船舶运用工程中的运输工艺与组织,运输生产调度,海务监督与管理,船舶及集装箱机务管理与维修,船舶及集装箱购造与船舶退役,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船舶节能及防污染管理,船舶电气工程及自动化,船岸通讯导航工程,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科研与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等次均在“合格”以上。如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或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2、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并取得大专专业证书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6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非个人原因至今未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专业技术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或者代为管理部门核实后可直接申报;
4、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获奖项目(及相应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前五名);
5、获市(区)政府表彰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市“311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或学术技术能力超常(其业绩成果受到上一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者,由所在单位推荐、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直接申报。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成绩合格;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五)截止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上一年年底,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上述考试,成绩不作硬性要求(须出具市人事考试部门的成绩证明)。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省、市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三)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了解本专业相关的现代管理科学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五)能对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实际情况,对单位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
(一)必备条件
1.具有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和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经历与能力;
2.参加完成过本专业专项技术工作1项以上;
3.搜集、整理和分析过本专业国内外技术资料,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4.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道路与桥梁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
(1)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全国性或2项以上区域性公路规划项目,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2)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3)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定额或规范的制定或修订,完成有关本专业部分的撰写;
(4)参加完成过5项以上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审核,提出有关本专业的审查意见;
(5)参加完成过3项以上大型或4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工程可行性研究中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6)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完成有关本专业的外业和内业工作;
(7)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施工或监理,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8)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1条以上高等级公路或2条以上一般公路的养护,完成过1项以上大、中修技术改造工程。
2.从事汽车(筑养路机械)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
(1)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市、厅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课题,并参加全过程的工作;
(2)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技术引进、消化、推广项目,或2项以上车辆或其他运输生产项目的技术改造项目,并承担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
(3)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汽车总成大修,并负责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4)独立完成过车辆主要零部件或基础件的测绘和制图,或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相当于电动轮胎螺母拆装机等一般难度的汽车专用保修机具的设计,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汽车运输企业的设计;
(5)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2项以上专业性技术标准、规程、规章的制定或修订;
(6)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相当于C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经省、部级计量认证的发动机试验室规模的整套检测设备的安装、调试;
(7)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1项以上大件货物运输(或特殊条件下的散货、集装箱运输)全过程的生产组织,或1项以上较大型运输项目的方案论证、技术评估,并根据客流或运输任务、车辆和道路等情况合理组织车辆运行计划;
(8)独立完成过2项以上本专业技术工作,或解决过2项以上汽车运输生产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
(1)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全国性布局规划、区域性规划、水系航运规划、大宗货物的系统规划项目或2项以上综合性港口或内河航运规划项目,独立或负责完成本岗位的规划工作;
(2)参加完成过3项以上大、中型或5项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测量或勘探,独立或负责完成本岗位的技术成果报告;
(3)参加完成过2项以上大、中型或4项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独立或负责完成本岗位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4)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大、中型或3项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现场施工配合,完成本岗位设计工作;
(5)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大、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的施工或监理;
(6)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大、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港口、航道的科研、技术、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项目,或10项以上科研测试项目;
(7)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或推广项目,并承担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8)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2项以上专业性技术标准、规程、规章的制定或修订,负责1项专题的研究或1项章节的撰写;
(9)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大、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项目建设或维护管理,并负责完成有关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10)参加完成过本单位技术装备的“管、用、养、修”,并配合1项以上大、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港口、航道工程施工,参加完成过施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并独立完成本岗位的技术工作。
4.从事船舶运用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
(1)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市(厅)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课题,承担1项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承担完成过2项以上技术工作任务,审核相关的技术资料,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2项以上专业性技术标准、规程、规则的制定或修订,并承担本专业技术内容的编写;
(4)参加完成过本专业1门培训教材的编写或承担过1门专业课程的讲授;
(5)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新航线的开辟或新技术的调查及其技术论证;
(6)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客货班轮运输生产计划的制定、班轮船期表(或运行图)的编制以及调度管理制度的制定;
(7)参加完成过海事抢险、救灾或船舶海损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8)负责过2项以上设备故障的检验、分析、研究排除故障的措施,并提出相应的技术报告;
(9)参加完成过新造船或集装箱技术要求的编写、审图、监造,或船舶买卖、技术谈判和船舶交接工作;
(10)具有船舶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1年以上,无责任事故;
(11)参加过2艘以上主机功率29.4KW以上船舶的检验全过程,出具检验报告并签发检验证书,经1年以上航行,船舶未出现因检验疏忽而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一项以上对单位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二)作为主要研制人员完成一项以上新产品开发任务,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或取得科技进步奖、新产品设计奖等表彰,或取得经实践检验对企业发展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专利;
(三)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一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鉴定,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主持一个技术部门或管理部门的工作,连续两年以上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并得到单位表彰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五)提出的科技建议中,有两项以上被单位采纳实施并产生明显效益;
(六)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表彰1次以上。
第十条 论文、著作方面的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出版过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译文4万字以上);
(二)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厅)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在全国性学术交流会上宣读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四)作为执笔者参加过专业教材或有关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独立完成2个章节或1万字以上的编写量,并被单位采纳和应用。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学术技术能力及其业绩成果突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学位)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凡破格申报者,除符合第二章第三、五条规定的要求外,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等次必须“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科技工作者、劳动模范(或相当的综合表彰)称号者;
(三)取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承担完成市(厅)级以上较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专家鉴定认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符合第二章第四条的直接申报人员,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原则上为申报前四年内取得的。
第十四条 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对口或不相近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系统接受所从事专业基础理论培训或通过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业理论测试(答辩)后,可以申报所从事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五条 申报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一、十二、十三)、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要领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附 录(一)
一、申报人必须按下列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一式3份。并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一张(免冠)贴在“申报表”右上角。
2、“泰州市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推荐意见栏盖红印)。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6、对照第五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记载任现职期间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人事部门验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8、对照第七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9、对照第八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经历的单位证明材料。
10、对照第九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1、对照第十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及实例材料等原件。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个人破格申请报告及单位推荐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破格申报者应对照资格条件,在报告中详细地陈述申报理由:包括从事技术工作的经历和取得的主要工作成果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单位应对照破格申报者的实际工作情况、工作成果进行逐项核实,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推荐报告。
破格人员的申报材料需经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送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以上提交的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有关的词(语)或要领的特定解释:
1、复杂:涉及三项以上技术因素或环节。
2、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3、基本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4、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5、了解:知其大意。
6、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7、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任现职期间的具体实例分析。
8、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9、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0、交流论文:指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或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1、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
12、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3、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奖励项目。
14、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5、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列项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16、主要参加人(主要完成人):指在项目(课题)或各项工作任务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17、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须附财务报表或财务证明)。
18、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技术报告等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3、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4、本条件所提“市”指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5、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为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6、资历计算方法: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7、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需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8、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中评委及专业学科组评定。
9、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0、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技进步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报,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
术、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结果填入“鉴定表”;
(4)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
附 录(二)
继续教育学时数核算办法
(一)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1、参加国内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参加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
2、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项目审核单位认定。
(二)参加学术会议
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会议并交流论文,认定8个学时;参加省级会议并交流论文,认定6个学时;参加市级学术会议并交流论文,认定4个学时(以论文交流证书为准)。
(三)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
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认定10学时。
(四)个人自学
专业技术人员应向本单位申报自学方案,经认可后列入单位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完成自学计划后,参加有关部门或经认可的施教机构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者,持有关凭证到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形式的继续教育,每年认定的学时数不得超过每年继续教育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五)科技进步奖
获得县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含三等奖,包括同等档次奖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其继续教育视完成获奖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量(以获奖证书为准)。
获奖课题、项目的其他研究人员,其继续教育视作完成获奖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三分之二(以获奖证书为准)。
(六)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1、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认定5学时。
2、发表论文(译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每千字认定5学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每千字认定4学时;在市级刊物上发表论文,每千字认定2学时。
(七)参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扶贫、支援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后,不作具体规定和要求。
(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学时折算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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