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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发布日期:2012-05-22 15: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从事生产、技术和科研工作的实践经验,能承担本专业科研设计工作和独立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业绩较显著;出版、发表和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著作、论文等;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与学习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的科研、规划、设计、建造、维修、检验、检测、技术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主要包括船舶与海洋结构物的设计与制造、材料与焊接、涂装、舾装、钢结构、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助设备、甲板机械、船舶防污染设备、船用锅炉、船用压力容器、船舶特种机械、船舶电力及自动化系统(设备)、船舶通信与导航系统等专业方向。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应学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或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取得下列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船舶与海洋工程结构物研究设计与制造,船舶热能动力装置、船舶主动力及推进机械、船舶辅助机械、甲板机械,船舶电力及自动化系统、船舶通信与导航系统等专业方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基本掌握相关专业有关知识。

  (三)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工作,并撰写了技术分项报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或技术骨干,完成过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工作,并撰写主报告或技术分项报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或技术骨干,在经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授牌的工程(技术)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中,完成过2项以上分项技术工作。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或技术骨干,完成过对本企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船型、创新项目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项目2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或技术骨干,完成过有一定技术难度或技术复杂度的船舶和海工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维修、检验、检测、技术管理等工作,并解决过技术难题、技术协调问题3项以上。

  (六)参与过制定过市(厅)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1项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编制过本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过本专业企业技术标准、技术管理规章3项以上。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进步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完成的研究成果、科研课题、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评审鉴定,其成果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取得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并付诸实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船舶和海工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维修、检验、检测、技术管理和等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等工作中,解决过本专业技术难题和复杂问题,发挥了关键作用,经同行专家认可,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编写或参与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章等,已采用实施,并取得显著成绩。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一定水平的著作(主要编著者)、论文(第一作者)及专业文章,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期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的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2篇以上。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

  (二)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取得国家及江苏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三)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五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市以上授予的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

  (四)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较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本专业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申报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一、十二)、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四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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