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事局、卫生局,泰州经济开发区,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泰州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注册登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泰州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注册登记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促进卫技人员不断学习、更新知识,不断提高学术、技术水平,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起。对中级以上(含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下同)试行注册登记制度。现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市和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注册登记的管理机构。市和各市(区)职称主管部门对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注册登记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二、申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注册登记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医务人员职业道德;
2、取得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和学分;
5、符合学术论文方面的规定要求;
6、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次。
三、申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注册登记的人员,必须提供下列证件:
1、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经登记验证的继续教育证书;
3、近三年内发表或交流的学术论文;
4、近三年的年度考核结果。
四、每年12月份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注册登记的办理时间。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请注册登记人员的条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按单位隶属关系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集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批准注册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注册登记证书(或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印章),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竞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依据。未经注册登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能作为聘任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依据。
五、经批准注册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市范围内有效,注册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应在期满的当年12月份,按规定要求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六、经全国统考取得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取得资格证书的一个月内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首次注册登记手续。考试合格人员办理首次注册登记手续时,除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取得有效期内的全国或全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对乡镇卫生院的卫技人员不作要求)、江苏省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七、经评审获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在取得资格证书三年后,办理首次注册登记手续。今年12月先对1999年底前经评审取得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首次注册登记,由各单位按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统一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注册登记:
1、因违反职业道德或造成重大医疗事故而受到行政处分并在处分期内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内容或学时数的;
4、未按规定要求发表或交流学术论文的;
5、脱离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一年以上的。
九、暂缓注册的人员,在撤销行政处分或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论文交流发表等方面达到相应要求后,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重新向注册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