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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人事局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3-31 16:53 浏览次数:
           转发市人事局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2〕1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人事局关于《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61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紧密联系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广泛开展以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不断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知识和技能,全面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素养、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为实现“富民强市、快速崛起”的奋斗目标提供人才智力保障。

  二、继续教育对象及其权利与义务

  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规定的脱产学习时间。

  (2)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单位与个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享有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的申诉权。

  2、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服从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安排,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3)由所在单位提供费用,在国内外脱产学习三个月以上、半脱产学习六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与单位就接受继续教育后的服务事项订立书面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方式与时间

  1、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服务等实际,根据不同岗位、技术任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单位条件等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对不同层次的对象按照以下要求确定相应的继续教育内容: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学习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理论、技术以及相关学科知识,掌握本专业、本学科最新动态;

  (2)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培养和提高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3)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和提高独立工作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当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包括参加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以实施更新知识、增强创新能力等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必修科目的培训;参加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参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专业知识培训班、进修班和研修班的学习;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参加各类学历教育以及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此外,获得科技进步奖,发明专利,发表论文、译文,出版著作、教材等,可以作为继续教育的辅助形式。

  3、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其中参加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其中参加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0学时。实行学分制的部门,按照经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分制度执行。

  接受继续教育3年为一周期。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在继续教育实施周期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公共必修课学习任务,并经考核合格。

  四、继续教育基地、师资和经费

  1、企事业单位是继续教育的主体。继续教育的专门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和协调各种社会办学力量,充分利用现有办学条件,就近就地办学,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的实施网络。

  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主要由继续教育基地承担。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评估认定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基地,并定期对继续教育基地进行培训质量检查和评估,对达不到培训质量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实施继续教育的资格。继续教育基地每年年底向人事行政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项目,经审核同意后举办继续教育活动。

  2、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应当坚持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专职教师要拓展专业领域,参与教学管理;兼职教师应聘请各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要通过多种渠道,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研发机构以及专业学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建立比较齐备、适时更新的继续教育“师资库”。

  3、切实加强继续教育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实施“培训者的培训”制度和培训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促进管理人员素质和培训管理水平的提高。

  4、继续教育经费应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1)各级财政部门要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对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给予安排。人事行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2)企事业单位用于继续教育经费,按国家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并且应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有所增加。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进行课题研究的继续教育费用,可以在项目经

费中列支。

  (3)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除单位与个人另有约定外,可由个人承担费用。

  五、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分工实施。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继续教育的政策制定、规划管理和组织示范活动;负责全市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计划制定和指导实施工作;负责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和全市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行业继续教育政策、规划及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对全市继续教育实施情况进行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各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继续教育的规划评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负责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培训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继续教育证书和本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继续教育规划,制定本行业的继续教育计划和规范,做好行业培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编制专业科目指南,并负责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无主管部门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或负责其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

  企事业单位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计划和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并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按规定考核、登记和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继续教育基地按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培训权限,承担继续教育培训任务;负责在本基地接受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的考试考核、建档、登记、统计及培训效果的评估等工作;接受人事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

  六、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度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下继续教育制度:

  1、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由继续教育基地或所在单位登记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登记情况进行验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作,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以及职业(执业)资格

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2、继续教育工作统计制度。人事行政部门对继续教育的人数、时间、内容、办班种类、形式等基本情况实行年报制度,并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进行随机统计和抽样统计。

  3、继续教育评估制度。将继续教育纳入企事业单位领导的目标责任,作为领导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部门定期对企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总体情况实施评估。

  4、继续教育奖励制度。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以及认真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运用所学知识在实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其它

  1、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申诉人。

  2、国家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继续教育,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八、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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