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事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苏政办发[2001]61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苏人通[2002]178号)和《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02]1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三条 《证书》用于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以及职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证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证书》的发放和编号
第五条 《证书》由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到各地政府人事部门领取,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填写、编号,贴照片、加盖政府人事部门钢印后发给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管。《证书》一般以本人身份证号作为证书编号。
第六条 《证书》发放部门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发放名册》,并使用同一格式电子文档(软盘)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
第七条 《证书》全部填满可续发新证,损坏或遗失可申请补发。新证编号应与原证书编号相同。
第三章《证书》的登记和签证
第八条 《证书》的登记工作一般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或经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由承担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继续教育基地负责。
第九条 《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时间(起止时间、学时)以及考核(考试)结果等。登记时,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交有关参加学习培训的有效证明材料。负责登记的单位人事教育部门或继续教育基地应在登记栏处加盖印章。
第十条 《证书》登记一般以学时为单位计算。实行学分制的部门,按照经省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分制度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经核实后按附件2的有关规定折算学时(学分)并进行登记。
(一)专业技术人员有获科技进步奖或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等需折算成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专业后学历教育、远程教育、研究生课程班等较长时间培训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有计划、有考核的本专业自修学习的;
(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讲座、业务进修或对口业务考察等形式培训活动的。
第十一条 《证书》的签证是单位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登记工作的认可。签证工作一般在每年年底进行,也可与登记工作一同进行。对符合继续教育有关内容和学时(学分)要求的,由主管部门在《证书》签证栏加盖签证专用章。
第四章《证书》的审验
第十二条 《证书》的审验是指政府人事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对本年度拟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再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的核查。主要查验:
(一)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和平均学时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二)每一继续教育周期(三年)参加的公共科目培训课程经考核是否合格;
(三)抽查继续教育有关材料和签证是否真实有效。
审验时,专业技术人员或所在单位应提供其接受继续教育的有关资料,审验部门在“审验意见”栏注明“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的意见,并加盖审验印章。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审验合格,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第十四条《证书》的审验按人事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
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市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员的《证书》审验工作,各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的审验工作。
市人事行政部门每年对各地《证书》审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均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和《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执行。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证书》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证书》的发放、登记、审验必须客观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伪造、翻印、涂改《证书》。如有违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